青岛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提高电子政务绩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所属各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及市属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各部门”),利用或部分利用政府投资实施的计算机网络、业务信息化系统、基础信息库、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使用政府资金的基建工程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遵循集中统一、集约发展、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全市电子政务共享基础平台,并负责开发和部署通用应用系统,在全市统一推广应用。部门专用应用系统应依托共享基础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无特殊需要,一般不再批准部门单独建设电子政务基础平台(包括机房、跨部门网络、纵向网络、安全设施、主机服务器、基础软件、通用应用软件组件、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其他能够共享的辅助设施等),逐步将全市的电子政务系统整合到统一的平台上。其中,有的可以直接在统一平台上运行,有的可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代管。
  第四条 各部门要围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和权力制约的需要,优化办事流程,积极探索利用电子政务共享基础平台,开发和推进本部门、本系统的电子政务应用,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优化决策、创新管理、强化监督、提高效率、改善服务、促进发展。
  第五条 各区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涉及面较广的电子政务项目、重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有统一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方案,应在实施前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管理   第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立项:
  (一)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部门工作需要,于当年7月底之前,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申请,并抄送市信息产业局。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申请应附项目建议书,有条件的可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总投资在1000万以下的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条件的可附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的背景和依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信息化系统装备和应用状况、需求分析、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本期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如果需要分期建设)、概要设计和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软硬件配置、投资概算等基本内容。同时附前5年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投资、运行和应用情况列表。投资概算应包括监理、新开发应用软件测评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费用。
  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充分利用全市电子政务共享基础平台和本部门已有软硬件设施,必要时可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咨询。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应向项目申请单位介绍电子政务共享基础平台的技术细节,必要时应协助、指导项目申请单位设计方案。  
  (二)市电子政务办公室会同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审核各部门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必要时可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进行咨询论证。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审核或咨询论证意见修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
  (三)市电子政务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电子政务项目初选目录》(以下简称《初选目录》)。
  (四)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将《初选目录》连同各部门提交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审核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等一并提交市发改委。
  (五)市发改委按程序审批并确定立项项目后,向项目申请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
  (六)发改委批准立项的项目,如立项前未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或已编制初步设计方案但需要作较大调整的,项目申请单位应组织编制、调整初步设计方案并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电子政务办公室会同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审核初步设计方案,必要时可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进行咨询论证,并将审核、论证意见报市发改委。
  (七)市发改委按程序编制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八)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直接承担的电子政务项目,事先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第七条 特殊或紧急的电子政务项目可随时报批。但亦应按以上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第八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在按上级申报要求填报有关资料的同时,应抄送市发改委、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备案。需市财力配套资金的项目,参照第六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电子政务建设,但建设方案应经市电子政务办公室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审核。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设计方案,应向市发改委和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申请。其中,技术性调整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审核把关;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方面的重大调整,由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由市发改委按程序报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造成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导致投资超预算的,不再批准追加投资。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按政府采购规定选择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应会同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在建的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设计方案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采购、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如有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对项目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章 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验收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组织。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原则上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组织。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可委托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委托有资质的评测评估机构对新开发的应用软件进行测评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在此基础上,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向市发改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附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审计报告、应用情况报告、应用软件测评报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市发改委和电子政务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作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对已投入运行的电子政务项目的系统运行情况、应用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估。对项目完成后运行管理不善、应用组织不力造成投资浪费,应用绩效低下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应有绩效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共享基础平台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其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应用系统及与应用系统配套的专用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行维护或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协助项目建设单位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需由市财政支付运行维护费的电子政务项目,其运行维护费概算应与建设资金概算同时报审。项目投入运行后,再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我市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廉洁自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市电子政务协调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